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方便群众办事,提高登记效率,9月6日,德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布通告:10月1日起,在德州市市本级范围内,不动产登记不再审查婚姻状况。 在德州市市本级不动产登记范围内,申请人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再审查婚姻状况,以登记原因文件或权属来源文件(如新建商品房买买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等)中记载的权利取得人办理相应登记事项。申请人因抵押、转让等处分不动产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再审查婚姻状况,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作为处分权人办理相应登记事项。 德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醒:下列5种情形,仍需审查婚姻状况: (1)未经公证办理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的;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申请加减名或离婚析产办理转移登记的; (3)申请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登记的; (4)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5)登记机构认为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审查婚姻状况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