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省减灾委员会为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全省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省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省应急厅承担省减灾委日常工作。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其中,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死亡或可能死亡100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万人以上;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或3万户以上;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省农业人口25%以上或300万人以上;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灾害发生后,省应急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经会商研判,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按程序向省政府报告并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省政府决定启动一级响应。省政府或省政府组织成立的救灾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规定,协同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的资金、队伍、物资、通信、电力和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保障工作,保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所需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省应急厅协同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并加强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对在自然灾害应对处置工作中作出积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因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重要情况或在灾害救助工作中有不当行为,导致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或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责。 |